日期:08-29 08:47
金融资产投资是指企业购买有关部门、企业发行的有价证券,握有有关方面、企业的债权或股权,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收取利得。这种投资能够充分利用企业的财务实力,发挥现有资金的作用,同时又以不影响企业自身资金调度和运用为前提。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股东和注册资本;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系统;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发起设立。商业银行作为主要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内部控制体系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二)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地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监管评级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
(六)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七)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
(八)国*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