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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刑事辩护

日期:08-31 14:15

  量刑辩护是刑事辩护的新形态,倍受法学界关注。量刑规范化改革启动后,量刑辩护的称谓常被学者提起,也被律师界越来越重视。在实务的多数案件中,律师会提出罪轻的量刑抗辩,由于缺少量刑操作细则,辩护空间十分有限。《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两部文件的试行,为刑事辩护正式打开了这扇门——量刑辩护。

  量刑是刑事诉讼中法院通过确定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决定对其适用刑罚多少的司法裁量活动,是对犯罪行为轻重评价的“定量”过程。辩护,即抗辩防护,处被动之势,有卫权目的。量刑辩护可理解为在刑事诉讼中以减少刑罚、保护权利为目的,通过正当程序,针对刑罚定量活动的抗辩。量刑辩护不是臆想出来的,是适应刑事诉讼量刑改革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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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自然意义上的辩护”不同,“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是指被告方在中立裁判者面前所进行的防御和辩解活动。由于有中立的司法官员作为裁判者参与诉讼活动,被告方的所有辩护活动就有了最基本的倾听者和审查者,作为检控方的侦查官员和检控官员就不具有裁判者的身份,而多多少少具有申请者或指控者的诉讼角色。由于诉讼活动具备这种基本的“诉讼形态”,被告方与检控方就有可能成为一对“控辩双方”,并为说服裁判者接受本方主张而进行各种抗辩和交涉活动。

  因此,即使是那些明显倾向于刑事追诉的裁判者,也不会明目地张胆站在检控方的立场上,不给被告方任何实质的辩护机会。当然,即使是在裁判者参与诉讼活动的情况下,辩护空间的大小和辩护有效性的强弱,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者独立性和中立性的高低。而一个不具备最起码的中立性的裁判者,或许本身就等于检控方的延伸和帮手,都不成其为真正意义上的“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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