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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员工性侵案的罪与罚

日期:09-07 13:22

 

一、深夜官宣引喧嚣

随着济南公安机关96日深夜的一纸通报,近一段时期以来,闹的沸沸扬扬的阿里女员工被性侵案随着王某文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停止对其侦查并决定行政拘留十五天,又激起了网络的喧嚣。

 通报

 

二、不构强制猥亵罪——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看完通报,吃瓜群众不淡定了,王某文既然有猥亵行为,咋又不构成犯罪呢?这里需要给瓜客们普普法。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侦查需在拘留或其他强制措施期限界满前,需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以便案件继续顺利侦查。检察机关经过审查,作出逮捕和不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结论。本案中张某早在2021年8月25日就已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而王某文在202196日被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且被公安机关立刻停止侦查意味着王某文不构成犯罪。

其实,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可以细分为:犯罪情节轻微,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定罪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不构成犯罪的不捕。对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捕,还需要公安机关继续侦查收集证据,而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捕的案件,公安机关也没有侦查的空间了,结果自然是停止侦查。本案王某文即属于最后一种情况,也就是说司法上已经对王某文下了定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那么王某文为什么又被以强制猥亵行政拘留了呢?

三、行政拘留十五天——公安机关认为猥亵情节严重

根据警方通报,对不构成强制猥亵罪的王某文停止刑事侦查,但决定行政拘留15天。根据《治安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拘留十五天是行政处罚的最长天数,也就是顶格罚,从这个行政处罚来看,又说明王某文猥亵周某有“其他严重情节”。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虽然刑法没有对强制猥亵罪作出定量的规定,但也并不意味着只要有猥亵的行为就构成强制猥亵罪。因为还有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问题来了,根据上述分析,本案中可以确认的事实是王某文存在强制猥亵周某的行为,且有“其他严重情节”;但根据不批准逮捕的结果来看,又可以推导出王某文强制猥亵周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那么到底王某文的猥亵行为是情节严重还是显著轻微呢?

四、漫谈原由——公检认识不一

据此,有人认为,刑法规定的是“强制猥亵罪”、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他人”,不含强制,因此可能是猥亵行为有证据证实,但是强制行为证据不充分。对此,笔者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猥亵他人”和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罪”,就行为性质来说并无本质差别。跟强奸罪类似,都是违背被害人性自主权的行为,手段都包括“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也就是说刑法规定的“强制猥亵”他人是违背他人意愿的性侵害行为,治安管理处理法规定的“猥亵他人”也是违背他人意愿的性侵害行为,换句话说,所有的猥亵他人行为都是强制的。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

笔者认为,不批准逮捕说明检察机关认为“强制猥亵的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因为对于案件的批捕来说,至少要有两个基本即“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没有批准逮捕,说明这两个基本要求并没有达到。因此,从检察机关的角度来看,认定王某文涉嫌强制猥亵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形。当然,如果案件存在继续侦查的空间,检察机关一般会在不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既然本案中公安机关直接作出了终止侦查的决定,说明王某文的行为在检察机关看来完全是不构成犯罪,根本没有继续侦查的空间,也根本没有制作《不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

但是,目前的结果却是公安机关仍以王某文的猥亵行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为由,决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定格处罚(当然,因为王某文之前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监视居住2天可以折抵拘留1天,王某文已经不用再执行行政拘留了)。

如果以公安机关认定事实来看,王某文有情节严重的猥亵行为,那么检察机关再以刑法第13条但书认定“猥亵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显然是无法自圆其说的。而既然检察机关以不构成犯罪没有批捕,反过来说明王某文猥亵行为是否存在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

基于此,笔者认为,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的认定不一致所导致的。因此,无论是被害人周某一方,还是被处罚人王某文一方均有进一步的法律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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