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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律师

日期:10-10 09:29

  针对金融犯罪的法定犯特点,就要坚持刑法罪刑法定原则。行为实施当时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这一最基本要件,就是出入罪的分界线。例如,我们目前正在办理的一期起操纵证券案件就属于这种情况。行为人实施操纵证券行为的时候,刚好是最高检和公安部把“非法获利金额”这一标准去除期间,而现在这一标准又成为定罪和提高刑档的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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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我们就有必要从罪刑法定和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定罪处罚原则出发进行辩护。同时还需要注意,可能在某些案件中,虽然不能从犯罪构成角度来把这种情况作为辩护要点来讲,但是可以作为政策性宽宥的理由提出。毕竟法定犯不同于自然犯,普通人对于法定犯的识别能力较弱。如果由于特殊环境、特殊人员、在单位特殊地位等原因,使行为人很难对这个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判定的时候,尽管不能免责,但能否作为宽宥的理由、作为从轻处理的意见提出来?我认为是可以提出来的。

  针对金融类犯罪涉众的特点,我们辩护时有两个问题需要注意。首先对于相关部门关注的社会稳定,我们的刑事辩护必须有所回应。在进行辩护的时候,我们需要去做的不仅是要关注案件本身,关注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等,还要关注有没有途径平息公众、媒体对这个问题的反应,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小办案机构的外在压力,营造一个相对宽和的辩护环境。同时涉众犯罪还有一个特点,通常不是一个人犯罪,而是一群人犯罪,从而涉及到共同犯罪等问题。

  一群人犯罪是否一定要按照同一罪名定罪?比如泛亚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按集资诈骗定罪,因为他们知道钱款的去向,但下属员工按照公司要求做这些事,可能并不知道钱款去向,所以就不能都按照集资诈骗定,结果是有的人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有就是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的区分问题,也同样需要重视。总之,在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辩护中,要根据我们当事人在案件里所处的地位和作用,有区分、有针对性地提出我们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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